首页 > 手游频道 >  > 

民事诉讼法解释257条(民事诉讼法257条6项适用范围)

大家好,今日小周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257条,民事诉讼法257条6项适用范围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诉讼法解释257条(民事诉讼法257条6项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解释257条(民事诉讼法257条6项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解释257条(民事诉讼法257条6项适用范围)


1、法律分析:1、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

2、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适用终结执行有13种情形。

3、根据民诉解释519条,终-本适用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4、2、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

5、终结执行为民诉法257条所确立,终-本为民诉解释519条所创设。

6、在使用时,”终-本“二字有固定的涵义,特指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而”终结执行“四字也有特定的涵义,两者使用时不要相混淆。

7、3、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

8、终结执行是因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规定可依职权裁定结案,而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创设出来的一种制度。

9、4、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

10、只要出现《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规定的17种情形时,执行可依职权直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11、但终-本适用时,为防止执行人员随意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立结案规定》第16条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规定了极其严格的认定条件,以避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12、5、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

13、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的,虽然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但由于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推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执行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

14、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将对其单独管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36084111@qq.com,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