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地址)
- 手游频道
- 2025-01-09 22:01
- 1
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地址)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地址)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
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全国碳排
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交易主体及其他相
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
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总称或简称。碳排放量是指在生产、运输、使用及回收该产品时所产生的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而动态的碳排放量,则是指每单位货品累积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同一产品的各个批次之间会有不同的动态碳排放量。低碳经济概念是英国人首先提出来的,从工业革命到1950年,发达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累计排放量的95%。
1950年-2000年,发达碳排放量也占到全球的77%。而1904年-2004年的100年间,二氧化碳排放量只占全球的8%。就是在当下,人均排放量也不高。
碳排放管理师证书有用吗?
“碳排放管理师证书是有用的。碳排放管理师证书是人们求职、任职的敲门砖,是相应的用人单位专业人员的主要依据,在业界内也是相关专业人才评定技能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碳排放管理师的专业性很强,所以相关的薪资也相对高一点,如果拥有碳排放管理师证书,薪资可能会更上一层楼。”
综上所述,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按照法律规则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坚持发展低碳经济,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实现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下简称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并向公开处理结果:
1、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有其他、、行为的。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是为落实、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而制定的法规。
法律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条 为落实、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请点击输入描述(最多18字)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主观: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指的是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碳排放交易主体在指定交易机构,对依据碳排放权取得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的公开买卖活动。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使企业能够完全履行碳排放义务。
碳排放权交易是什么类型的政策工具
碳排放权交易是市场手段类型的政策工具。
碳排放权交易,源于上世纪9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美国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
2011年10月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两年来,在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支持下,深圳积极推动碳交易相关研究和实践,努力探索建立适应国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先后完成了制度设计、数据核查、配额分配、机构建设等工作。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全国七家试点省市中率先启动交易。半年来,深圳碳市场运行稳定,深圳在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低碳发展方面担负起探路者的角色。2021年7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1年7月将择时启动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 2021年7月15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公告,根据总体安排,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于2021年7月16日开市。
2011年10月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两年来,在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支持下,深圳积极推动碳交易相关研究和实践,努力探索建立适应国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先后完成了制度设计、数据核查、配额分配、机构建设等工作。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全国七家试点省市中率先启动交易。半年来,深圳碳市场运行稳定,深圳在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低碳发展方面担负起探路者的角色。
当前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将节能减排、推行低碳经济作为发展的重要任务,旨在培育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兴经济增长点。根据“十二五”规划,“两省五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将在2013年内全面启动。扩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促进了新的产业机遇的产生,例如碳审计、碳排放权交易、碳管理、碳战略规划、碳金融等服务业将迅速发展。对于企业而言,碳排放权交易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润与经营状况。企业需要真正了解碳排放权交易的利与弊,增强对各个参与环节的认识,进行专业人才储备与经营战略的调整,化“风险”为“机遇”。同时,碳资产是继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之后的第四类新型资产,将成为我国各类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成分。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扩大及日趋成熟,对拥有专业能力和技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新型人才的需求将快速增长。作为当前全国启动的碳市场,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结合实际运行机制及经验,推出低碳教育与培训系列课程,旨在培养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多层次高级人才,在保障我国低碳发展战略实施的同时,切实帮助试点企业、投资者、市场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有志于投身于碳排放权交易产业的机构和个人抓住“碳机遇”。
法律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条 为落实、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碳排放交易权
法律分析:所谓碳排放权,是指能源消费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包括可供的碳排放权和所需的碳排放权两类。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经综合考虑并结合有关地区申报情况和工作基础,我委同意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请各试点地区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安排试点工作专项资金,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及进度安排,报我委审核后实施。同时,各试点地区要着手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试点的基本规则,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和建设交易平台,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支撑体系建设,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碳交易主管部门,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公布。经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法律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碳交易主管部门,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公布。
经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
第九条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36084111@qq.com,本站将立刻删除。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