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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转让,可以吗?

未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的二次流转合同的效力

没有承包人同意且没有其他法定理由及其充分证据的,不能推断发包方同意,进而该合同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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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04年便发布了相应草案,经和多年多次商讨制定,终于在第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就已经开始施行。这是公有制和市场化的结合产物,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的重要决策。

土地使用权二次转让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可以再转让,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转让可以吗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如果是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转让,是不可以的,因为受让方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以转让的形式进行二次流转。如果是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转让,是可以的,但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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