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楼宇与配套用房产权转让管理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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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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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业楼宇与配套用房产权转让管理的指导方针
为规范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产权转让活动。
二、转让条件
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满三年; 转让方具有产权处分权; 受让方具有合法取得产权的资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三、转让流程
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产权转让流程如下:
签订转让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签订《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产权转让合同》。 申请转让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产权转让申请。 登记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转让资格、转让手续等材料进行审查。 产权登记:审查合格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转让登记,并核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配套用房的范围
工业楼宇的配套用房包括:
办公用房 研发科研用房 职工宿舍 托儿所、幼儿园 医疗卫生用房 餐饮服务用房 其他符合工业园区规划管理的配套用房
五、特别规定
1. 司法拍卖和强制执行:依法进行的司法拍卖和强制执行的产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2. 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产所属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 政府鼓励支持的产业: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和重点项目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可享受优先支持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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