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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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8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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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利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也逐渐重视起来。尤其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工程的建设工作,其施工质量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命脉,与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其质量监测措施更应当贯穿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实现对工程的全方位、全过程质量控制与检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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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检测规范
水利工程检测规范是:SL 176-2007
SL 176-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施工一般采用哪些规范、规程、标准
从低到高(即从工序到单位工程以至整个工程项目)涉及到三个规范:
1、工序、单元工程级别的标准--《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原SDJ249、SL38等,现已更新为SL631~638)
2、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级别的评定方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至竣工验收程序性的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扩展资料:
《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第5部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DL/T5113.5-2012代替SDJ249.5-1988)》依据相关规范的技术要求,并结合近十几年来国内外水电站发电电气设备制造、安装技术的进步编制的。
《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第5部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DL/T5113.5-2012代替SDJ249.5-1988)》由电力出版社出版。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内容:根据2004年技术标准修订,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修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 176—1996),并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参考资料: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章 总则条 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投资、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 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具体为直接人。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 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和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的行为。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检测。
水利工程交工验收检测频率及指标依据什么规范
1、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4.1.10 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2、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3.2.4铺料厚度检测应按作业面积大小每100~200m2 取一个测点。铺填边线应按堤轴线长度每20~50m取一个测点。压实质量检测的工具、方法和检测部位应符合SL260—98的要求。每层取样数量:自检时可控制在填筑量100~150m3取样一个。堤防加固的狭长作业面,取样可按每20~30m取样一个。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修正)
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另行制定并向公告。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第五条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采用集中审批方式,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公告。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计量认证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三)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类别的资质。第七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听证、专家评审及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第九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第十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水利水电、公路、、桥梁等工程是关系到大多人利益的大型工程,也与一方经济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便利,多这类工程质量的要求比其他项目的要求是高出很多的。在实施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时都必须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法律依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投资、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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