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游戏八卦
- 2025-01-03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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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安装监理应审查哪些?
1、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驱动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对重(平衡重)、安全部件、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电气装置、整机安装验收。
2、液压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液压系统、导轨、门系统、轿厢、平衡重、安全部件、悬挂装置、随行电缆、电气装置、 整机安装验收。
3、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整机安装验收。
扩展资料
施工电梯之所以可以载人,主要是由于其配备了防坠安全器,大大提高了安全系数。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检验标定试验台由无级调速装置、转矩转速传感器、微机型转矩转速仪、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性能测试仪、绘图打印机等组成。
检验标定前,先将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的离心式限速装置和锥鼓形制动器分解开,检查安全器限速装置零部件:离心块、离心座、弹簧片、压簧及调整螺栓是否完好、动作是否正常,清除油污、锈蚀。 锥鼓形制动器部分,检查大铜螺母、螺杆、锥鼓、碟形弹簧,指示销等是否完好,功能是否正常,清除油污、锈蚀。
施工电梯防坠安全器检验标定的项目共五项:标定动作速度的测量,动作速度应符合标准要求; 安全器的齿轮、离心式限速装置安装在试验台上,利用无级调速装置等试验设备,将安全器的离心式限速装置动作打开时的齿轮转速调定为选定的动作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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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百度文库中有,可以自己下载。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是根据原“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EN81-1:199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EN81-2:1998《液压电梯制造与安全规范》,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组织审查。
本规范以提出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为指导方针;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准则;把电梯安装工程规范的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质量验收和施工工艺的内容分开,将可采纳的检验和验收内容修订成本规范相应条款;强化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要求,明确验收检验项目,尤其是把涉及到电梯安装工程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作为主控项目要求;完善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分项工程检验及整机检测项目,充分反映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和内容,进一步提高各条款的科学性、可作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和观感评价的影响;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内部应对分项工程逐一进行自检,上一道工序没有验收合格就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在确保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考虑电梯安装工艺及电梯产品的技术进步,以使本规范能更好地反映电梯安装工程的质量。
电梯检验标准如下:
GB/T10060-19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9-1997《电梯实验条件》,
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GB/T18775-2002《电梯维修规范》,
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检验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电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吗? 电梯工程质量当然也有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具体的标准时具体的标准是: 一、 电气设备接地: 1、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都应可靠接地或接零。 2、电气设备保护线的连接应符合供电系统接地形式的设计要求。 3、在采用三相四线制供电的接零保护(TN)系统中,严禁电梯电气设备单独接地。 4、接到供电系统的保护线(PE线)上。 5、与单独的接地装置连接,但装置的对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二、 安全保护装置要求: 1、电梯的各种安全保护关必须固定牢靠,不得采用焊接固定,安装后不得由于电梯正常运行时的碰撞和钢绳、钢带、传动带的正常摆动,使开关产生位移,损坏和误动作。 2、与机械相配合的各种安全保护开关,在下列情况时应可靠断开,使电梯不能起动或立即停止运行。 3、选层器钢带(钢绳、连条)张紧轮落大于50mm时。 4、限速器配重轮下落大于50mm时。 5、限速器速度接近动作速度的95%,对额定速度1m/s及以下电梯,最迟可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时。 6、安全钳拉杆动作时。 7、任一曳引绳断开时。 8、电梯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量10%时。 9、任一厅、轿门未关闭或未锁紧时。 10、安全窗开启时。 11、液压缓冲器被压缩时。 三、安全装置的检查: 1、错相、断相、欠电压、过电压、弱磁、 超速 、分速度等保护装置,应按产品要求检验调整。 2、急停、检修、程序转换等按钮和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 3、超速保护装置。 4、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 5、撞底缓冲装置。 6、超越上下限位工作位置时的保护装置。 7、层门锁与轿门电气联锁装置。 8、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有轿厢慢速移动的措施。 四、检验方法: 1、超速保护装置。电梯在底层端站的上一层、轿厢空载,用不大于0.63m/s的速度向下运行。在机房人为作限速器,此时安全钳开关动作使电动机停转,安全钳卡位导轨。 2、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将总输入线断掉一相或改变相序,电梯应不能运行。 3、撞底缓冲装置。轿厢以空载和额定载荷,分别对重缓冲器和轿厢缓冲器进行静压5mim,再放松缓冲器,使其恢复正常位置。 五、调试和验收: 1、调速试车 2、试运行前的检查 (1)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具备调整试车条件。 (2)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连接应符合电气设备接地要求。 (3)电气接线应正确连接可靠,标志清晰。 (4)曳引电动机过电流,短路等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符合设计值。 (5)继电器,接触器动作应正确可靠,触点接触应良好。 (6)电气设备导体间及导体与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力设备和安全装置电流不应小于0.5MΩ。 2)低电压控制回路不应小于0.25MΩ。 六、检修速度调试运行: 1、制动器的调整: (1)制动力和动作行程应按设备要求进行调整,松闸时与动轮应无摩擦,但间隙的平均值不应大于0.7mm。 (2)全程点动运行应无卡阻,各安全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3)检修速度不应大于0.63m/s。 (4)自动门运行应平稳,无撞击。 2、额定速度调试运行: (1)轿厢内置人平衡负载,单层、多层上下运行反复调整,升至额定速度,起动运行,减速应舒适可靠,平层准确。 (2)曳引电动机接入额定电压时,轿厢半截向下运行至行程中部时的速度,应接近额定速度,并不应超过额定速度的5%,加速段和减速段除外。 七、运行试验: 1、运行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指令、召唤、选层定向、程序转换、起动运行、截车、减速、平层等装置功能正确可靠。声光信号显示清晰正确。 2、调整上、下端站换速,限位和极限开关,其安装位置正确,功能可靠。 3、空载、半载和满载试验。 (1)在通电持续率为40%情况下,往返升降各2h。 (2)电梯运行应无故障,起动时应无明显冲击,停层应准确平稳。 (3)制动器动作应可靠。 (4)制动器线圈的温升不应超过60℃,减速机油的温升不应超过60℃,而温度不应超过80℃。 4、 超载 试验 (1)应在轿厢内内置入110%的额定负载,在通电持续率为40%的情况下。往返运行0.5h。 (2)电梯应安全可靠地起动运行。 (3)减速机、曳引电动机应工作正常,制动器动作应可靠。 5、平层准确度要求: (1)交流双速,额定速度≤63m/s,平层准确度±5mm。 (2)交流双速,额定速度≤1.00m/s,平层准确度±30mm。 (3)交直流调速,额定速度≤2.00m/s,平层准确度±15mm。 (4)交直流调速,额定速度 ≤2.50,平层准确度±30mm。 八、技术性能测试: (1)电梯的加速度和减速度的值不应超过1.5m/s2。额定速度大于1m/s,小于2m/s的电梯,平均角速度和平均减速度应小于0.5m/s2。额定速度大于2m/s的电梯,平均加速度和平均减速度不应小于0.7m/s2。 (2)乘客病床电梯在运行中、水平方向的振动速度不应大于0.15m/s2,垂直方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0.25m/s2。 (3)乘客、病床电梯在运行中的总噪声要求: 1)机房噪声不应大于80dB。 2)轿厢内噪声不应大于55dB。 3)开门过程中噪声不应大于65dB。 九、工程交接验收: (1)电梯安装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后按施工规范进行各项检查试验,并对其结果做好详细的记录。 (2)经检查电梯性能和安装质量没有达到各项规定指标要求者为不合格。 (3)如果某项为不合格,允许重新调试,使其达到合格要求指标。当可靠性试验不合格时,虽然重新调试达到合格,其考核时间或次数应加倍。 (4)不合格不予验收,如属电梯本身或某零部件不合格,电梯制造厂应予以更换;若属安装调试不合格,重新调试,到合格为止。 (5)电梯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在安装验收证书上签字,并经当地劳动安全门检查认可,发给电梯准用证后,电梯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2资料和文件: (1) 电梯类别、型号、驱动控制方式、技术参数和安装地点。 (2) 制造厂提供的随机文件和图纸。 (3) 变更设计的实际施工图及更变证明文件。 (4) 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记录。 (5) 电梯检查及电梯运行参数记录。 近些年来,因电梯而引发的安全不断的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得不说,这些电梯的安装可能就存在着一定的质量上的缺陷,加之后期人们对于电梯的维修工作有所疏忽,所以才导致了很多无法挽回的后果。同样的,对电梯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肯定也是对电梯工程领域非常熟悉的专业才可。
2002年。gb50310是发布的《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电梯工程在施工验收时必须要执行的一部验收规范守则,截止于2023年3月3日电梯施工采用的依旧是2002年3月1日起实施执行的gb50310-2022版本,是最新的一版《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了。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
电梯工程技术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统一编号并统一加盖总局印章。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制造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乘客电梯”的制造许可,分为A、B、C三个类别。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549号)第十四条:电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二、《产品型式试验备案》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限速器
安全钳
缓冲器
门锁
控制柜
曳引机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4.1.1随机文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3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的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三、《出场合格证》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4.1.1随机文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2产品出厂合格证。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凡从事电梯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549号)第十七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时,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与制造资格同时提出申请的,执行资格审查的机构应当同时安排该企业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资格审查。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自2003年6月1日起,电梯安装单位应当经质检总局许可。对于2003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门颁发的电梯安装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应当在期满前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电梯安装许可证。
五、《合同》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549号)第十七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第二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七、《告知书》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549号)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八、《电梯校验和调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549号)第十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九、《验收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549号)第二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十、《登记》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8号):新《电梯使用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替代原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原标志),明示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相关信息。
电梯出厂合格证、主要部件出厂合格证及型式试验报告、随机文件、安装开工许可报告、检验申请、自检报告。归档的话就是每台的相关资料用一个档案盒。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管理资料应完整。
土建验收规范及标准: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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