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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法律关系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关系要素分析法

民法学案例分析

1、赠与、婚姻、买卖合同、侵权。2、赠与、买卖、侵权(财产权)都属于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婚姻属于法律关系,买卖合同、侵权、赠与都属于相对法律关系。赠与、买卖既包含物权关系,也有债权关系。侵权属于债权关系。3、主体是丙、甲,客体是车,内容是财产权,法律事实是丙侵犯了甲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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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具体分析民事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主要是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是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案例分析:法律关系

1、财产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关系 从民事关系

2、协议有效,酒店将原来于甲乙丙之间的债权转为抵押权。用音响设备作为抵押物,当酒店无力偿还债务时甲乙丙将其音响变卖抵债是可以的 ,并且该行为合法有效,所以协议有效。

3、看丁是否知道甲的行为是不合法行为,若不知道则丁是善意第三人。丁获得所有权。反之则无效。

4、丁 若是善意第三人,将五万元按他们的债券比例分配各自那走自己的那份。若丁不是善意第三人则买卖行为无效。

如何分析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

张三给李四一拳,李四受伤,张三依侵权法某条款赔偿给李四500元钱。

这里“张三给李四一拳,李四受伤”是法律事实,侵权法的具体条款是法律规则,张三赔钱给李四是法律结果。

这里张三和李四构成侵权关系,张三和李四是法律关系主体,李四的人身权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张三打了李四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关系的主体张三通过的事实行为侵害了法律关系主体李四的人身权,双方形成侵权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的案例分析

乙给甲收割庄稼,收取一定报酬是委托关系;甲的房屋不稳,乙给其修缮,构成无因管理;丙住进甲的是不当得利。如果无因管理造成损失的话,甲不可以向乙索要赔偿;丙的不当的利造成损失的话则需要赔偿。

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张某的行为首先已构成对薛某姓名权的侵害。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利。是公民对其姓名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所谓干涉,是指采取某种积极行为干涉他人使用或变更其行为。所谓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的行为(如盗用他人的姓名从事活动)。冒他人姓名与盗用他人姓名一样,都是指非法利用他人姓名并侵害了权利人的姓名权,但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盗用的结果常常直接损害了被盗用者的利益,而冒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从事某种民事、经济及其他活动,冒者的目的常常并不是为了直接损害被冒者的利益,而只是为了谋取个人的非法所得。当然,冒的结果也可能损害被冒者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凡是非法干涉、盗用、冒他人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均构成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张某冒用薛某的姓名向美国密歇根大学发出电子邮件,既构成冒他人姓名,也构成盗用他人姓名。不管薛某以后是否能拿到这笔奖学金,都不妨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另外,薛某与密歇根大学联系,该校为其提供奖学金的行为,实际上向该校发出一项有效的要约,而该校在审查其资格之后,通过互联网络正式通知原告该校将为其提供1.8万美元奖学金,显然是向薛某作出了正式承诺。至少双方就提供奖学金事宜已达成了协议,该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密歇根大学违反诺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原告入学且不再提供奖学金,则薛某可以以对方已构成违约而获得补救。此种合同在性质上并非单纯的赠与,因其内容涉及是否同意接受薛某入学的问题,提供奖学金是以接受薛某入学为前提的。可见由于合同已经成立,所以薛某已经享有一种合同权利即债权。张某冒充薛某的名义表示拒绝接受奖学金,已针对薛某的债权实施了侵害行为。

关一个于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的案例分析,请各位高手予以解答,感激不禁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有个8法律事实,分别引起如下法律关系:

1、甲拾得玉石的事实。引起先占的法律关系。

2、甲的父母与甲间的委托事实。引起其间的委托关系。

3、甲的父母与乙间的委托鉴定事实。引起甲与乙间的合同关系。

4、丙盗玉石的事实。引起丙与甲间的侵权关系。

5、丙委托丁保管的事实。引起其间的保管合同关系。

6、丁与戊间的继承事实。引起其间的继承关系。

7、戊在玉石上雕刻的事实。引起戊享有玉石雕刻著作权的法律关系。

8、戊获得奖金的事实。引起戊与展览会主办单位间的合同关系。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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