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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司法新规 公司法修正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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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司法新规 公司法修正案2019


1、《中华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4、关于公司法的其他规定。

5、《中华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主持;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持;副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6、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7、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以上内容参考《中华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9、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10、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11、中华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中华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1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14、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5、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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