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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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条列有哪些
4、2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中华安全生产法》/《中华劳动法41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暂行规定 2006年8月30日》、《中华合同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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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
30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2004年4月8日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律主观:
2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10月1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人员)、机(机械)、料(材料)、法(工法)、环(环境)、测(测量)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一、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安全生产标准化主要包含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投入、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查处、绩效评定、持续改进10个方面。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定: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保持与评定的原则和一般要求,以及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管理和持续改进8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矿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行业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标准,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审、科研、管理和规划等。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可参照执行。
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按照“安全,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实施),与此同时,还制订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如图8.1所示)。
2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是指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安全生4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08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对于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位和压力机旋转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机器转动部分设自动加油装置。起重机应标明吨位,使用时不准超速、超负荷,不准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
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6、《生产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都属于使用普遍且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种设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2003年发布并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设施规定为特种设备,并明确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监察范畴。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规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作雄的人员,不得从事作和保管工作”。2002年1月9日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以及运输等过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工作场所的通道、照明、安全标志、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施工现场应合乎安全卫生要求;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或设围栏、盖板;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线”。《矿山安全法》也对矿井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以及矿山与外界相通的运输和通信设施等作了规定。
6.个体安全防护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按其制造目的和传递给人的能量来区分,有防止造成急性伤害和慢性伤害两种。《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电气作人员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高空作业应由企业供给安全帽、安全带;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工厂、车间应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都对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提出了明确要求。
3职业健康法规
职业健康法规是指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而制定的各种法规规范。这里既包括职业健康保障措施的规定,也包括有关预防医疗保健措施的规定。我国现行职业健康方面的法规主要有:颁布的《环境保》、《乡镇企业法》、《煤炭法》等,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防暑降温暂行办法》、《化工系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5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3869-2008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等。2002年5月1我国正式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使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的法规管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层次。
安全生产法是法规还是法定?
60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2009安全生产法是法规哦,法定的是一些没那么重要的事情,如节日等,谢谢采纳。
《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法律。
《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法律。
由或者常委会通过的,都是法律
《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款第(四)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0 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5月1日法规
法规7、《企业职工伤亡调查分析规则》(GB6442)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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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法规
2020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1 中华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一、主要法律55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2003法规(7个) :
4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053.3—20095、《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令第549号)
二、主要部门门规章16个: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
7、《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
8、《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 )
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3)
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
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6、《企业职工伤亡分类标准》(GB6441)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5、《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1)
1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
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
22、《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
2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2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法律主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等是进行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制止违规生产、处罚违法行为。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它是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具体机构。一、监理安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及监理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承包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1)机构与制度审核:项目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等进行审查,并能适应项目的管理需要。(2)人员的审核:项目等管理人员均按规定到位且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在监理机构备案。(3)安全资格的审核:承包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专职安全员有B、C类考核合格证,专职人员人数符合规定。2、分包单位资格审查(1)依据的审查:部分工程(不含主体)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规定。(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与资质等级符合分包工程有关规定。(3)分包单位驻场人员资质审查:项目负责人持有建造师(或项目)证,B类人员合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均持上岗证,专业安全员人数符合要求,且持有C类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作资格证应在监理机构备案。(4)专项施工方案审查:①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单位质量、技术、安全部门会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施工方案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有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②对照强制性标准审查:内容要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不得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③针对性审查:按该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有专家论证审查报告。④时效性:应及时编制和审核,当项目环境有重大变化原编制的内容不能指导施工,应要求承包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或增补内容。3、特殊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1)安装:安装单位资质和安装人员的上岗证备案,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文件报监理。2)验收: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塔吊等需要有安监站备案的文件。3)审批:符合以上程序和提供有关资料合格可同意投入使用。4、开工条件报审1)安保体系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报审均已通过。2)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已经《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并按提供齐全。(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一)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安全的总体工作程序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监理环境①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地质情况等)(1)分析②技术环境(指项目的技术要求、如高耸结构物、高压设备安装)③管理环境(指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等)(2)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1)与安全有关管理①监理工作主要是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方案审查工作。的两方面的工作②现场监理工作。(2)总监理工程师对两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工作要求比如审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检查模板工程时一定要检查验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在旁站时除了检查施工质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等等。3、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职责①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应该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②在技术较为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程有必要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监理人员,以统一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注册监理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法律客观:
在中华人由或者常委会通过的,都是法律。民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5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建议权;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三、主要国标行标25个:中华安全生产法八大权益
45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13690-2009《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从1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业人员八项权利:
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1、知情权;
4、检举、控告权;
5、拒绝权;
6、紧急避险权;
7、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8、获得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以及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同时赋予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五项义务:五项义务:
1、有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的义务
2、有服从管理的义务
3、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5、有发现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季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
12、《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协调字[2004]56号)《煤炭法》
3、批评权、《矿山安全法》
《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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