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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定

立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定


法律依据:

《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8修正)

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或投资获得批准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办理报建手续。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第七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工程筹建情况、开工和竣工日期等。第九条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只需交验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建:

(一)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建委以及开发区或保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二)建设单位将填写的报建表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后,连同应交验文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设单位将核准后的报建表分别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市或区县招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配套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办理申请配套的手续、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月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上报市建委。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日内办结。第十五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公室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并不准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各区、县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各配套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水、电、气指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不予验收认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对已竣工工程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报建制度。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由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报建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利用外资以及其他广东人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含配套和附属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工程。

工程规模划分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执行。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法规;

(二)指导、监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由、发展委员会审批立项并且以投资为主的大(一)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审批河流上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第六条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及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监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以投资为主的大(二)型及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审批河流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五)审省省区边界河流上兴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六)对报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向备案。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及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对报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向所在流域机构和备案。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其它项目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准备之前,须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报建前,项目法人应先将报建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报建。第九条 工程项目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实体已经组建;

(三)项目已列入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土地使用权已获批准。第十条 工程报建时,项目法人需上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

(五)投资方案协议书;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七)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内容和工作报告;

(八)项目法人组织结构和主要人员情况表。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的报建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并且签署明确意见后方可上报。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报建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十五天内予以批准。项目报建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和项目法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更批准文件送报建审批单位备案。第十四条 流域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年末将本单位年内工程报建审批情况上报。第十五条 对未获报建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招标、开工审批等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监理和施工工作;和地方财政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下达投资。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方研究?

建设工程项目是数量最多、最典型的“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是项目管理理论的重要渊源之一,融合了项目管理实践经验的系统的项目管理理论又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理论工具,使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日益系统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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