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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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6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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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
(一)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初设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如下1.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利。老年人是的宝贵资源,他们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制定旨在保障老年人的这些基本权利,防止老年人受到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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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促进和谐稳定。老年人是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幸福感直接关系到的和谐稳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制定旨在促进的和谐稳定,建立和谐、温馨、尊老、爱老的氛围。
意定监护
(二)2017年《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推广到成年人并作出相应修改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的的成年人,依自己意愿选任监护人并与之订立委托监护合同,将自己的监护事务全部或者部分委任于受托人,并授予其必要权限的监护。
近年来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为利于老年人基于自己的意愿选任监护人,2012年《中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初设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后来,2017年《中华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33条将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推广到了全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在2021年《中华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保留该条款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初设针对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
2017年《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完善:,将意定监护的设立主体推广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第二,能够担任监护人的主体范围得到扩大,删除了监护人须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条件限制;第三,表明当事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达成的合意才是意定监护产生的依据,突出了合意的“事先性”;第四,强调当事人意定监护合意的“要式性”,即当事人双方达成自主监护的合意须以书面形式体现。
(三)2021年《民法典》微调意定监护的条文表述
2021年《民法典》第33条,在保留意定监护的同时,将《民法总则》的条文稍作语序和表述上的修改,使其更为简练,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制度的价值重心在于确认某一成年人有自主表达选任未来监护人的意愿,并具有就监护关系的形成与他人缔结协议的资格。意定监护的产生,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任何合意行为均对参与合意的主体有行为能力的要求。尤其是意定监护中的被监护人,当其对自己作出未来可能出现行为能力欠缺的判断时,其对选择一个怎样的监护人、该监护人是否能够在自己出现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下有力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等等必然有一定的考虑。因此,在就意定监护达成约定时,双方必须具有意思表示的能力。为此,不仅未来的监护人,即愿意在对方出现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下成为其监护人并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且确认他人成为自己未来监护人的一方更应当对自己行为有着清晰且充分的理解力、判断力和可预见力,因此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缔约人合意的预设条件出现
意定监护是双方对未来监护关系设立达成的一致意见。在未来被监护人没有出现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下,该监护合意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因此,未来被监护人是否出现行为能力欠缺就成为意定监护是否开始的条件,该条件的性质具有预设性。
(三)监护人应当兼具主观上的同意与客观上的可能
1.主观上的同意,是指作为未来监护人,应当有成为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是意定监护与遗嘱选定监护、监护资格协商等制度不同点之一:后两者并不以被选定监护人同意为必备要件;而意定监护则强调监护人同意是必备要件之一。
2.客观上的可能,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团体担任监护人,均应当具有能够承担监护人职责所需要的财产、经费、时间及监护能力等,以便能够切实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四)双方合意的书面形式
对意定监护,《民法典》第33条强调“以书面形式确定”。其制度的价值判断在于,鉴于双方是对未来产生约束力的成年人监护达成合意,该合意的达成与监护条件成就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故而双方的合意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加以体现。按照书面意思表示形式的一般规则,书面形式必须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当然,如果双方将该意思表示以公证形式作出,则该书面形式的2.促进老年人的健康和福祉。老年人的健康和福祉是的重要指标之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制定旨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老年人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权益。约束力更为可靠,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签字盖章的合同书、信件等,还包括虽然并无签字盖章但可以证明双方真实意愿表达的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因此,对监护协议的书面形式应当采取广义的理解。
老年人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协商时双方均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中华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保险、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3.加强对老年人的保护和关爱。老年人是的弱势群体之一,他们需要的关注和帮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老年人的保护和关爱,防止老年人受到虐待、忽视和剥削。《中华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中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对游玩时间、导游服务、医疗保险等各方面做了规定。规定了人数超过100人的老年团,需配随团医生;75岁以上老人报团,应请成年直系家属签字,且宜由成年家属陪同;老年游连续游览时间不宜超过3小时,连续乘车时间不超过2小时,乘坐火车应安排座位,过夜或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应安排卧铺,宜尽量安排下铺等。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如下:
成年人自主监护得以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未来监护人的资格是其主要条件之一。监护人兼具主观上的同意与客观上的可能,应是成年人自主监护中监护人条件规范的重点。4.促进和谐稳定。老年人是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幸福感直接关系到的和谐稳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制定旨在促进的和谐稳定,建立和谐、温馨、尊老、爱老的氛围。
简述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基本要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制定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稳定。具体来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要求如下:
1、受赡养和扶养权。2、婚姻自由权。3、自主财产权。4、法定保障权。5、享受优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关于老年人的法律法规有:设立为老年节,更加凸显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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