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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付卡的使用规定 单位预付卡的账务处理

预付卡的限额: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按是否记载持卡人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公司预付卡的使用规定 单位预付卡的账务处理公司预付卡的使用规定 单位预付卡的账务处理


公司预付卡的使用规定 单位预付卡的账务处理


预付卡的期限: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预付卡的办理: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购买记名预付卡需要件,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 万元以上需要件。

预付卡的挂失和赎回: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购卡 3 个月后)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

预付卡的支付方式:单位一次性购买 5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 50000 元以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一次性充值 5000 元以上,不得使用。

【注】购卡人不得使用购买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以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预付卡的使用过程是:消费者在某一系统范围内的商店预交限定数额的,得到此卡,在这些商店里即可不用仅凭借此卡在预付金额内一次或多次直接购物。

根据《河南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细则》,洛阳市对预付卡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1. 商家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预付卡服务内容、有效期、使用条件、退换规定等信息。

2. 商家应当建立预付卡管理制度,全面记录预付卡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3. 商家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卡使用协议,明确预付卡服务内容、有效期、使用条件、退换规定等内容。

4. 商家应当保证预付卡服务质量,不得存在虚宣传、强制消费、提高门槛等不合理要求。

5. 商家应当规范预付卡使用流程,保障消费者权益,如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应及时退还预付款项。

6. 商家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法规,做好预付卡风险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

以上是洛阳市对预付卡的一些管理规定,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法规。

预付卡管理办法如下:

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母公司。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法律分析:新规明确商家可以发放预付卡的时间和预付卡金额上限,新规颁布后,商家的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没有营业登记就发放预付卡、营业登记不足 6 个月就发放预付卡、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单张记名卡金额超过 5000 元及不记名金额超过 1000 元、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商检单张记名卡超过 2000 元及不记名卡超过 500 元。法律依据:《中华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机关及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预付卡销售怎么做账最新规定

一、正面回答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售卡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

二、分析详情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预付卡是由发行机构发行的,可在商业服务业领域使用的债权凭证,具体表现为购物券或消费卡,体现了持卡人作为消费者对发行机构享有的债权。

三、收销售预付卡可报销吗

收销售预付卡可报销。预付费卡销售或的充值能报销。只要是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或管理的必要的合理支出,都可以凭有效报销现在通信公司或其他相关企业,都不会重复开票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普通,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

预付卡的限额:

1.预付卡以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预付卡的期限: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拓展资料: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与没有什么关系。

发行流程:

主要由第三方发卡机构发行,它是一个新兴行业、暴利行业,发卡量动辄数亿、数十亿元,毛利率在10%以上,如您想成为第三方发卡机构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当地税务政策;

2、清算系统,是准银行准金融级系统,如是某某软件公司的系统,你将造成数百万的损失;

3、受理终端:POS机具,一般国内二线厂商的水份很大,好的厂商需要专业人士去洽谈;

4、签约商户,特别是当地大型商场、超市的合作;

5、卡销售:必须在当地有很强的背景;

6、一个专业的团队,或者专业的顾问。

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000 元以上 , 个人一次性 购买预付卡 5 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

购卡人不得使用购买预付卡。

第十三条 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

发卡机构应当核对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收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信息。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当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

预付卡章程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 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三) 预付卡购买、使用、赎回、挂失的条件和方法;

(四) 为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便利或优惠内容;

(五)预付卡发行、延期、激活、换发、赎回、挂失等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七)交易、账务处理程序。

预付卡的限额: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按是否记载持卡人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预付卡的期限: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预付卡的办理: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购买记名预付卡需要件,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 万元以上需要件。

预付卡的挂失和赎回: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购卡 3 个月后)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

预付卡的支付方式:单位一次性购买 5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 50000 元以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一次性充值 5000 元以上,不得使用。

【注】购卡人不得使用购买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以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预付卡的使用过程是:消费者在某一系统范围内的商店预交限定数额的,得到此卡,在这些商店里即可不用仅凭借此卡在预付金额内一次或多次直接购物。

一、预付卡的限额

1.预付卡以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预付卡的期限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一、预付卡的限额

1.预付卡以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预付卡的期限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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