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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22条工作秘密 最新税务工作秘密管理办法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税务系统22条工作秘密 最新税务工作秘密管理办法税务系统22条工作秘密 最新税务工作秘密管理办法


税务系统22条工作秘密 最新税务工作秘密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章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第九条对存储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纸质资料或者电子存储介质按规定销毁时,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确保纸质资料全部销毁,电子存储介质所含数据不可恢复。

第十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办公用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建设、安装调试、维护维修过程中,要与协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防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外泄。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保密资料的存放场所要确保安全,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三章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管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和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和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

第十四条、和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2. 单位介绍信;

3. 有效件原件。

第十五条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必须经过身份认证和识别。

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2. 查询人本人有效件原件。

第十六条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人的有效件原件。

第十七条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有关情况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查询申请的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资料齐全的,依次交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进行复核和批准;对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

负责核准的人员应对申请查询的事项进行复核,对符合查询条件的,批准交由有关部门按照申请内容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退回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负责提供信息的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查询申请内容,及时检索、整理和制作有关信息,并按规定程序交由查询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将有关信息交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查询信息的内容,本着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确定查询信息提供的时间和具体方式。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查询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3年。

第四章责 任 追 究

第二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保密教育,努力增强税务人员的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失密。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人员,按照《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涉税资料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二)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纳税评估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三)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违规进行技术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或者知晓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有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发生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泄密汇报制度,及时掌握泄密情况。对延误报告时间或者故意隐瞒、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根据造成后果的程度,分别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按照《办公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17 号)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制度中涉及的保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我国与其他(地区)缔结的税收协定或情报交换协议中涉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的,按协定或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

可以

确定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机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秘密的密级。上级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已经定密的,机关、单位在执行时应按该事项已定密级确定。如下发的秘密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过程中, 就该事项再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文件的密级确定同等密级,不得擅自改变密级。相关法律:根据《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人审核批准。第十三条规定:确定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无定密权机关、单位定密程序:定密属于事权,修订后的保密法对各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作了严格限定,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因此,机关、单位如遇到依据相关保密事项规定应当确定为秘密,但本机关、本单位没有定密权,或超越本机关、本单位定密的事项,不得擅自定密。具体处理办法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上级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已经定密的,机关、单位在执行时应按该事项已定密级确定。

2、机关、单位(包括无定密权的县级机关)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而无权确定相应密级的秘密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3、同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税务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

税务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根据相关的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纳税信息是否应保密

涉税保密办法的主要内容

制定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范围。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管理”、“追究”和“附则”五章三十条。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应保密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范围;可以公开和披露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等全部税收工作以及各个业务环节中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要求;税务机关对外部有关单位依法进行的对涉税信息的查询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和有关直接人未能遵守规定而泄露纳税人应保密的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公众或个人提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税务机关如何防范泄密风险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加强税收征管,提高为纳税人服务质量,税务机关应从强化内部管理和规范对外工作程序两个方面切实保护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含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涉税保密信息安全无泄露。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对涉税信息的管理,严格税收征管中的保密程序。一是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明确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相关纸质资料;二是在电子化管理程度越来越高的过程中,对于涉税保密信息的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内部应规定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三是在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安装调试、维护维修过程中,与协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防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从第三方泄露;四是在涉税保密资料存放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严格外部信息查询和对外提供必要信息的条件和程序。税务机关只在职责范围内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查询权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符合这样查询条件的目前包括三类:、和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情况的查询。对符合这三个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提供,但仍要遵从一定的程序,包括填写查询申请表、提供相关的单位或者查询人本人的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证明等,确保在依法对外提供相关涉税信息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严格的追究制度也是税务机关防范泄密风险的保障,如果造成泄密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要对相关税务人员进行处理。

纳税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保密是法定的义务,但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特别是税务机关对欠税行为有欠税公告制度,纳税人应该意识到不遵从税给自己带来信息被披露的风险。纳税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首先应保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税务事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保证经营行为符合税法规定,保证自己的信息不被税务机关作为违法行为而依法公告。因此,提高税法遵从度是纳税人保护自身信息安全和权益的一种有效做法。其次,纳税人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该树立保护自身利益的观念,确保包括涉税秘密信息在内的商业秘密安全。要规范内部保密制度,在涉及查询涉税信息时,应该严格按照《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各种资料,特别是授权性的资料,接受税务机关对查询条件的审查,配合税务机关按程序对外提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工作。为此,纳税人可以通过制定如何提供和由谁提供给税务机关所需资料的内部管理制度,避免没有查询权限的人以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名义到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达到保护涉税信息的目的。

聚焦税费优惠政策落地 四川再推22条便民办税新举措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税务局获悉,“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再推第三批22条便民服务新举措,持续聚焦“政策落实提速、重点服务提档、诉求响应提效、便捷办理提质、规范执法提升”5方面精准发力,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与此前两批已推出的53条便民利企举措相比,本阶段便民办税举措旨在更好促进延续和优化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实现税收优惠红利的直达快享。

聚焦政策落实提速,四川税务部门在前期提供分类辅导服务基础上,通过制定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分主题政策清单,针对不同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实行分类分别推送,实现“政策找人”“送政策上门”。对于今年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将持续做好针对性宣传辅导与跟踪评估,深入分析政策执行效果,适时研提优化完善建议。同时进一步扩大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范围,提升红利账单信息化核验水平,切实增强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获得感。为加快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川渝税务部门还将健全完善统一税费政策口径工作机制,进一步统一税费执行口径,以提高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在重点服务提档上,四川税务将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作流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和“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充分释放税费优惠政策红利,持续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助力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激发外贸企业活力,支持外贸平稳发展,确保今年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运用税收大数据,精准辅导应享未享企业,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

诉求响应方面,四川税务将通过“走流程、听建议”等方式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创新意见建议收集渠道,在征纳互动平台设置意见建议“码”上提服务功能,构建起“意见收集、交办落实、跟踪督办、结果反馈”的诉求直联闭环处置链条,全面收集研究、及时处理反馈纳税人缴费人政策享受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充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深化税收大数据运用,精准识别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探索开展个性化、式推送和纳税信用提示提醒,促进税法遵从。

为切实提升办税缴费的便利度和体验感,四川税务还将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丰富应用场景,推动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费优惠政策申报,实现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自动预填申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体验。针对“残保金免征、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追溯享受有关退抵税”这类与企业关联性强、关注度高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通过主动提示提醒、形成退抵税纳税人清单、针对性推送预填退抵税申请表等方式,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准落稳、应享尽享。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四川税务还将在全省范围内优化纳税人省内跨区迁移涉税业务办理方式。四川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张大伟介绍:“今年我们聚焦纳税人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优化省内跨省迁移业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全程线上办理迁移业务,无需清税注销,实现纳税人‘一次不跑’,全程‘线上办’。”

下一步,四川税务部门将在深入开展主题教育中,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已推出的75项服务举措落地落实,切实解决好问题、优化好服务、升级好体验,服务好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

申请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对照《涉及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确认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到领取《涉及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三份:1、工商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4、企业法人的学历证明及相关资料;5、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流量表);6、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7、网络安全集成典型范例的相关证明项目鉴定(验收)意见和用户使用意见书;8、其他可以反映企事业实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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