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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_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可以调解吗

应当受理哪些对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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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_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可以调解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 应当向递交 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案范围和受诉 管辖 。

法律客观: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信息公开的期限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法定期限有以下几种: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因不动产提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讼的,不予受理。3、经过行政复议再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期限。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申请信息公开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依据我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对信息公开决定不服的,可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中华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人社局信息公开属于行政诉讼吗

是。行政诉讼法是处理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而信息公开是行政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管辖,对依法维护公民知情权具有重要的使用。政务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信息公开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

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的流程是: 1、首先要确定有管辖权的; 2、要有明确的被告,被告要正确; 3、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4、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提交相关材料。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百八十八条 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公民对信息公开决定不服的,可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十六条 高级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

经批准,高级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信息公开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信息公开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国信息公开 诉讼 期限 行政诉讼法 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只有期限的耽误,没有期限的中断。只有在期限内提讼的行政案件,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超过期限的行政案件,只能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在 立案 受理时没有查明,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已超过期限的,应该 裁定驳回 。 二、行政诉讼期限与 诉讼时效 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期限: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即能够被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诉讼实效是诉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前提。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属于民事实体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中。 2、立法目的不同 期限: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将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 诉讼时效: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3、的起算时间不同 期限:行政诉讼的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 信息公开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期限规定是六个月,也就自从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可以进行

浙江省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几个问题的解释?

《浙江省高级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 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依法慎重受理和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精神,结合我省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就当前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把握信息公开行政 诉讼 所府信息的范围? 答: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所府信息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内部讨论纪录、行政机关在内部决策过程中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所形成的拟处意见等一般不直接对外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所涉及的信息范畴。 二、如何把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获取信息的权利,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的范围是不一致的。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尚不能突破《 行政诉讼法 》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故对《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合法权益”仍应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的范畴。对人认为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知情权”等一般性的监督权利的,可通过《条例》第三十三条款的途径予以保护。 《条例》主要是调整行政机关是否公开信息的行为,而不直接调整信息的内容。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予答复、公开或拒绝公开行为以及拒绝更正记录不准确的信息等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主动公开信息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对同一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重复处理行为以及不重复答复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该告知更改、补充行为亦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信息公开的申请人是否都能成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 答:申请人与原告的范围是不重合的,原告的范围相对较窄。《条例》规定了申请人的资格,即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下称:三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但条例并没有对不符合申请人资格的情形如何处理作出规定。结合《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提起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应该是与所指向的信息存在“三需要”的特殊联系,且认为行政机关的公开或不公开行为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如何确定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被告? 答:根据《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部门、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部门是接受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故一般情形下,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或申请书载明的机关为被告。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故对该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一般应由制作机关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公开,当事人应向制作机关申请获取,并以该制作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以获取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根据《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二十三条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法律、 法规 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如派出机构等)在对外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申请人因申请公开要求未满足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该授权主体可以作为被告。 五、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没有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就此提起行政诉讼的,其期限应适用《若干解释》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且告知了诉权和期限的,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答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告知诉权和期限的,适用《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六、在审查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是否符合条件时,应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一般应依次审查以下内容:1、所指向的信息,是否符合本解答条所指的信息;2、人或者原告与该信息是否存在“三需要”的特殊联系,即是否符合本解答第三条的规定;3、被告是否适格,即是否符合本解答第四条的规定;4、期限是否符合本解答第五条的规定;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七、信息公开案件的 举证 如何合理分配? 答: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仍应遵循“被告负举证”的行政诉讼举证规则。一般认为,在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 (1)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原因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进行举证; (2)原告被告决定公开或者已经公开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被告应当对该信息不涉及原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虽然涉及原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已经书面征得其同意进行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的,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的根据进行举证; (3)被告拒绝更正其提供的与原告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的,应当对认定原告要求更正该信息记录的理由不成立或者其无权更正的根据进行举证; (4)其他需要承担举证的事项。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 (1)被告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的 证据 材料,但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事由不能提供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2)被告拒绝更正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证明相关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证据; (3)证明其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4)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依据。 八、对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如何裁判? 答: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裁判应针对当事人的诉请,遵循“有限司法”的原则依法裁判。对于被告不予答复,原告诉请履行职责的案件,一般应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至于被告是否公开相关信息,仍应由被告依法审查决定,不能代替被告作出决定。 对于被告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原告诉请履行职责的案件,应当向原告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的不予公开行为并判令重作,应就此作出判决。 对于原告诉请确认被告不予答复违法,同时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职责的案件,一般应针对是否判令履行职责的诉请下判,对确认违法的诉请可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阐述,但不作为判决的主文。 在被告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不成立,原告申请公开理由充分的情形下,即对“裁判时机成熟”的案件,才可以直接判决被告限期公开。 对于 浙江省信息公开 行政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问题我们是可以浙江省的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当中找到的,对于这个问题当地的规定的是非常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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