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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除序言外,共有7章67条

根据《中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内容是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是《中华宪法》(民族政策部分)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化。于1984年5月经第六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族区域自治法》, 根据 《中华宪法》的基本原则,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30多年的经验,特别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定的有利于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使自治权,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的重大决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体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法》除序言外,共有7章67条。“序言”指出:中华是全国各族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民族区域自治是运用主义解决的基本政策,是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章“总则”,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基本原则。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的组成”,规定自治地方建立的条件、自治地方名称的确定、区域界线的划分和的组成及其干部配备。第三章“的自治权”(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在、经济建设、财政、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自治权,并规定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和”,规定这两个机关对本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其成员和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在检察和审理案件时,应用当地通用的语言。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规定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团结他们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第六章“上级机关的和帮助”,规定上级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行使自治权;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第七章“附则”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由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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