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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资质管理_安全评价资质范围七大类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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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资质管理_安全评价资质范围七大类


安全评价

指应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被评价单元中存在的可能引发或职业危害的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其发生的可能性及程度,提出危险防范措施,改善安全管理状况,从而实现被评价单元的整体安全。 安全评价也称为风险评价、危险评价,俗称安全检查。

安全评价是作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安全实务,其在安全理论的支撑下,既要依据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法规,又要依赖评价人员的实际工程经验。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范围划定和要求

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定和当前安全评价工作中的几项要求

一、安全评价资质管理方式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定

安全评价资质管理由现行按评价类别管理调整为按行业分类管理。

取得甲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当前安全评价工作中的几项具体要求

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局认定的一级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申报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有不少于3(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5(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

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3.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各行业协会等所属单位是指由其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或控股公司。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局受理审批。

4.局定期公布取得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同时,乙级资质的批准部门应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公布取得乙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并在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申报及批准材料报局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要将每年的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报局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制定行业自律性或指导性价格标准。安全评价专家评审、核查及技术咨询收费参照《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 1283号)或《计委、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6.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凡属局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包括临时资质机构),有效期至(到期复审换证的延至)2005年底,过期作废;经局授权,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

另外,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机构可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类评价业务范围是: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全属、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

第二类评价业务范围是:尾矿库,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水利、水电工程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再生能源发电业,核工业设施,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铁道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公路、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

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权限划分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甲、乙资质评价机构业务分工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或者企业有:

1、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3、生产剧学品的建设项目。

4、生产剧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取得甲级资质的条件

1、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3、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川安全工捏师。

取得乙级资质的条件

1、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2、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法定代表入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资质审查方式

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安全评价业务活动

1、依法开评价活动

2、签订委托评价合同

3、回避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1、 评价收费,有三种方式:

(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

(2) 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遵守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

(3) 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2、 评价规范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3) 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4) 出具虚或者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5)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6)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7)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8)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9)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 评价机构内部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4、 跨省业务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章总则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以下统称),并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第四条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取得甲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甲级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局)审批、颁发;乙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的审批、颁发。

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企业的规模由局另行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取得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甲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报局;

(二)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标准介绍?

一、最新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概况:

(1)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2)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3)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范围

二、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企业资质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基本条件:

(一)建筑企业安全评价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建筑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建筑企业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建筑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安全评价机构乙级企业资质标准

相比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管理规定而言,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资金、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筑企业的工程业绩都做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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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是按照什么文件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主要是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进行的。该文件是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规范,是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的指导文件。按照《规定》要求,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论证和其他安全技术服务。其中,安全评价包括对企业、项目、产品、设备等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指对安全重大工程、重大装备和重大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论证指对安全重大工程、重大装备和重大活动进行安全论证;其他安全技术服务包括安全管理咨询、安全技术咨询等。安全评价机构在业务范围划分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中的要求进行,确保业务范围的准确、全面和规范。

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专业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环境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方面。根据标准《安全评价工作导则》GB/T 29993-2013 中的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应该考虑下面的因素:

1. 安全评价工作的类型和范围:安全评价类型和范围是划分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的基础,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项目需求进行分类和划分。

2. 机构的人员组成和素质:评价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员应当拥有相关的安全评价工作经验、技术水平以及专业背景,以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

3. 机构的物质设施和管理制度:评价机构应具有适当的物质设施和先进的评价技术,同时也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等。

总之,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分类和划分,并且应当适应不同类型的评价需求,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主要是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评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来执行的。该文件规定了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评定管理要求,包括资质申请、资质评定、资质认定以及资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该文件中,明确了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主要包括安全评价、安全管理、安全监测、安全技术服务、安全培训等方面的业务。同时,安全评价机构在执行这些业务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以确保业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提供更好的安全服务。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是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资格审查规定》和《安全评价机构备案规定》进行的。其中,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其资格证书或备案证书上明确标注其业务范围,包括所从事的安全评价类型、领域和范围等。同时,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其业务,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客观、准确。此外,安全评价机构还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根据这些文件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安全生产条件验收、安全生产现场监督及安全调查等方面的业务。此外,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的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还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经验,以确保其提供的评价工作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一)

章总则

条为贯彻"安全,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

第三条对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据有关规定,本市对建设项目(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从业单位实行安全评价制度,"安全评价分为预评价、验收评价和现状评价。

第五条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应在设计阶段由委托方选择熟悉建设项目工艺、技术特点的评价机构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由委托方选择熟悉建设项目工艺、技术特点的评价机构承担。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应作为安全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现状评价包括: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学品的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剧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单位安全评价。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安全评价。

(四)其它现状安全评价。现状评价由委托方选择熟悉评价项目工艺、技术特点的评价机构承担。危险化学品现状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年检或领取、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定点证书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工作程序、评价大纲、评价报古书的内容要求以及评价报古书的格式等,均应符合及本市约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章委托方职责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委托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时,委托万必须将安全评价所需费用一并纳入;同时编制上报。

第十一条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委托方要对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提出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要订的资料和条件。

第十二条委托方接到预评价报告书后,必须按照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议,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委托方接到验收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后,必须按照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委托方向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机构委托安全评价工作的,一经发现,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方及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机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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