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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新司法解释

2021刑事诉讼法解释新旧对比

《中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2)》条 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危害秩序和利益的除外);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十七条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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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新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1)》条 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危害秩序和利益的除外);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十七条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条 款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危害秩序和利益的除外);

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十七条款规定的);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法律主观:

第七十四条对 证人 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 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七)证人证言有无以、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 证据 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第七十五条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果证人进行了作证,对于证人是有保护的。同时,证人在进行作证的时候,我国对于证人的要求也是有规定的,因为证人的证词和案件的审判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所以,在进行作证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实施情况作证。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1新旧刑诉司法解释对照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最近一次修正在2018年,将速裁程序变更为审程序,删除原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增加指定辩护等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1、《中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负责。审判由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中华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3、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机关相同的职权。

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机关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决定,可以由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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