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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_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何区别

我国属于什么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我国法系是具有特色的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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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_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何区别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来源于公元十一到十二世纪英王赋予法官的解决纷争的权力。随后,遵守 先例的原则,即按照过去的判例来判断现在的争端的办案原则,就在英国的法律思想中树立了牢固的地位。因此,英国的法律并不来自立法,而主要是法官在不断审判中所树立的先例。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在立法技术方面:大陆法系的立法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法系的立法一般采用单行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而不采用法典的形式。后来,英美法法系也开始逐步采用法典的形式,但从本质上讲,其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我国是大陆法,大陆法系实行的是成文法,英美法系主要是案例法!成文法就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什么不能干,什么可以干。案例法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什么是可以做,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但是法官可以根据之前同类案件的判决来判案。现在大家都开始融合了,英美法系也开始出现一些成文法了。

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当然有区别,英美法系是惯例制度,我们是立法制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区别在于:

,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条约,但不包括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扩展资料:

2、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的许多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和英联邦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参考资料来源: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如下:在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依据:《中华宪法》第五条

中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和各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什么异同

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两者存在诸多的别。

1、在法律的渊源方面,在大陆法系,正式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以判例为其主要渊源;

2、在法的分类上,大陆法系有公法与私法之分,而英美法系则分普通法与平衡法;

3、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制的特点,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则要消极一些,诉讼程序具有抗辩式的特点;

4、此外,两者在法律思维、法律教育等方面也存在较多的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一、制定方式不同

1、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该国参加的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二、权利不同

3、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三、诉讼程序不同

1、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2、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四、分类不同

1、大陆法系一般会把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

英美法系就不会这样的区分,英美法系主要把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方法的不同对法律的制定有思想上的根本异。

2、两系的法律术语有很多不能相互对应的概念,即使有相同名词的法律术语,但是在意思上也会有很大的区别。

扩展资料:

1、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也就是说,不包括法。而且法律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一般不包括宪法。

2、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3、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4、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这是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类方法之一种。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和东欧的法律为代表的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法影响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参考资料: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该国参加的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5、第五,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一般会把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而英美法系就不会这样的区分,英美法系主要把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方法的不同对法律的制定有思想上的根本异。

6、第六,法律术语的不同。两系的法律术语有很多不能相互对应的概念,即使有相同名词的法律术语,但是在意思上也会有很大的区别。

此外,两系在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扩展资料:

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内地曾采用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的许多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和英联邦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参考资料:

1、 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的判例对下级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2、 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3、 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协会)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摘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法律结构的区别,大陆法系最基本的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在此之下的基本部门有宪法、行政法、公法和劳动等。英美法系基本的分类是普通法和横平法。在这一层之下的概念是契约发、侵权行为法、证据法等。

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区别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条约,但不包括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同点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异依然存在,但是随着的日益发展,时代的逐步变迁,两系在法律形式方面处于逐渐接近的状态。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有两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的许多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别开始缩小。

2.我国在旧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的法系,叫做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别忘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民法典啊!

3.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有两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的许多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别开始缩小。 我国在旧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的法系,叫做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适用、判例地位、法律分类、法律编纂、诉讼程序方面有所不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别开始缩小。

拓展资料: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诉讼时主要纠问式的(法官向律师,原被告提问),法官的作用更大。审判案件的效率更高,判决书较为简洁,更重视实体公正。对法律人才的专业要求相对较低,本科即可,教育体系主要是培养法官和检察官类人才。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没有成系统的成文法体系。诉讼主要是抗辩式的(双方律师辩论,法官只负责推进诉讼进程),律师作用更大。

审判的效率相对更低(因为持续的时间很长),判决书也很长(因为以判例为主,所以要书写很多法理把事情讲清楚,有的甚至上百页),但是也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律师更能充分为当事人争取更大利益)。

对法律专业人才要求较高,精英化培养,研究生才能学法学专业,所以学习法学这个专业的学习成本是比大陆法系高很多的。教育体系主要是培养律师类人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法律结构的区别,大陆法系最基本的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在此之下的基本部门有宪法、行政法、公法和劳动等。英美法系基本的分类是普通法和横平法。在这一层之下的概念是契约发、侵权行为法、证据法等。

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区别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条约,但不包括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同点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异依然存在,但是随着的日益发展,时代的逐步变迁,两系在法律形式方面处于逐渐接近的状态。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很的一个案例

一个小男孩自己摸高压线被电的面目全非,告了电力公司.律师让面目全非的小男孩在陪审团面前站了10分钟,让大家看他的样子.

如果在,大陆法系的裁决为:他自己摸的 电力公司旁边有牌 所以不需要赔偿

美国陪审团裁决为:电力公司需要赔偿.因为电的实在太惨了.

大陆法系的律师只需要熟读法律条款,按条款办事就可以了.

英美法系中律师非常重要,只要能得到陪审团的认可,白的可以说成黑的,黑的可以说成白的.

另外,关于陪审团的组成,并不是精英,知识分子.都是头脑简单的平民.

商法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陆法系和英美

(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才是制定法。

(2)法典编纂的不同。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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