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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

新旧劳动法具体有哪些不同?

《劳动合同法》(下称新法)于7月29日通过审议,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对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下称旧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对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较多调整,尤其是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极大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因此,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新式实施前,及早谋划,审视企业用工制度和行为,展开法律“消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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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


一、新法背景

《劳动合同法》是在实施《劳动法》十年之后,为解决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用工新问题,特别为促进就业、保障民权、创建和谐,于2004年开始起草,历经四次人大审议和修改,才最终通过。

全法共八章九十八条,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增加了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三项特别规定。新法宗旨非常明确,即保护劳动者,第二促进建立长期就业关系,第三调整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二、新旧两法的重点异解读

1、劳动关系的建立

新法对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建立的日期和劳动合同书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旧法规定,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劳动关系”。对“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提前30日通知即可,无需任何理由,因此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相应的和罚款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受到用人单位欢迎。

但新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一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的实际情况,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超过一个月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在一个月缓冲期中,未签书面合同期间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适用旧法规定。

2、劳动关系的管理

新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期限,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书面说明理由。

旧法对试用期期限只作出不超过6个月的原则性规定,各地出具细则规定,期限长短不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但新法进行了调整:

根据合同期限对试用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最长也是不超过六个月

明确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否则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处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认定为(固定)劳动合同期限。

另外新法规定,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须遵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但也同时要求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有程序。

3、劳动关系的延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大大放宽,违法后果规定明确。

(1)取消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的限制,即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必须接受。

(2)增加了三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明确了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双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大都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因为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目前旧法中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解除而不得终止,因此对用人单位极为不利。新法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立足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长期和稳定的劳动关系,扩大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相应设置了及其严厉的处罚。

另外,新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从用人单位违约成本上看,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将不再明显。

依照新法,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可能只有一点: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继续聘用某个劳动者,只要该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情况,用人单位将无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包括试用期)

新法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仍然延续了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不必承担赔偿;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也需提前3日通知,给用人单位必要的准备时间。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更加明确

(1)新法从侧面认可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其它约定,则只有在该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

(2)新法规定符合一定情形的,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等效,可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关系产生的违约赔偿

劳动者:新法规定,出资培训、保密协议、竞业禁止三种情况方可设置违约金条款,但实施范围受到限制。

旧法没有关于劳动者违约金的具体条款,各省市的地方劳动合同法规对违约金做了各种各样的规定,有提倡的,也有限制的。新法对此做出了较明确规定:

(1)仅出资培训、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正常工资调整;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按照未履行部分进行分摊(现行规定是有约定的按约定)。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竞业禁止的期限由三年变成二年。

用人单位:新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

新旧法律相比,对赔偿金作出了更严格、更明确的规定: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3)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超过期限以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4)对于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扩大较多,高薪劳动者的补偿则受到控制。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情况下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且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现行《劳动法》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新《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违法、因病、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破产整顿、吊销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及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言以蔽之,除非劳动者有过错或不想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新法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薪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高薪劳动者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而对一般劳动者则按实际工资补偿,且无十二年的限制。

(4)新法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未雨绸缪,策略应对

实行规范用工制度、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和员工的共同愿望,但新法的施行必然会对企业现行劳动关系管理行为方式带来一些变化与挑战,及早筹划应对是为上策。

应对策略之一:审查修订企业相关制度,完善企业制度制定程序

HR部门应提前与法务部门或外部专家合作,对企业涉及员工利益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对、劳动合同、考勤、培训、离职等管理办法和职工奖惩制度、劳动合同书等进行逐条审核修订,特别关注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培训费用、同时在其他单位等条款,明确“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及“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行为,保护公司利益,规避用工风险。

根据新法要求,企业在制定新规章制度时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用纸质文件传阅的可要求员工学习完后签字,用办公自动化电子传阅的可在OA软件上增加文件浏览姓名记录项。

应对策略之二:梳理现有员工劳动合同签订记录,制定员工劳动合同续签

HR部门应在新法实施前清查现有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对续签时将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帮助员工认清各类劳动合同的利弊,自主选择签订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鼓励企业骨干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增强其企业归属感。

考虑新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限、解除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等均须支付赔偿金、一个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等规定,建议企业充分利用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条款,如采用次签订3年(可约定最长6个月试用期)、第二次续签6年方式,以加强对员工考察和聘用。

应对策略之三:规范工作,严格试用期考核

企业在今后工作中要规范发布信息,加强新员工的背景调查。

根据新法规定,公司应在发布信息和录用员工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无欺诈行为。此外,在招收新员工时必须查验其学历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与原单位有无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等,并对新员工工作中提供的有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进行审查,防止公司因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而承担连带赔偿。

加强试用期管理和转正考核。

新法明确了试用期概念,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可延长。因此公司对于试用期到期不符合要求的员工应及时处理。但新法也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否则可能会被劳动者要求继续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因此,建议企业在今后录用新员工时应具体明确录用条件,如业绩考核指标和标准、试用期病事累计不能超过10天、不能企业违章制度等,以书面形式载明并要求新员工签字确认,以便于试用期间和转正时进行考核评估。

应对策略之四: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维护企业利益

企业应在新法框架下,合理利用相关条款,保护企业利益,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本单位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第二职业、从事或参与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活动”等内容,防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在与员工约定培训服务期时一定要将出资项目、出资费用等明确,并将相应妥善保存,防止违约赔偿。

在实际作中,企业喜欢与所有员工签订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但事实上企业多数员工是达不到涉密资格的,特别是新法明确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协议原则上无期限限制,但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禁止补偿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每月支付。另外,可考虑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将公司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明确写上(包括列举竞争单位名单),以减少法律。

新法对用人单位违法的规定较多,但并不意味着对员工没有限制。企业除了上述培训、竞业禁止等违约赔偿外,还可对员工辞职未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公司的违约行为提出赔偿要求,包括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其他损失等。

新劳动法对旧劳动法作出以下修改:

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请问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是什么?

在生活中因为劳动的关系,我们经常听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种法律,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概念上的区别: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从立法历程上对比

1、《中华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的修改。

2、《中华劳动合同法》

中华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

2007年6月29日令第六十五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从立法内容上作出对比

1、《中华劳动法》的立法内容

劳动合同法共分13章107条,包括以下内容:

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保险和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

第十三章附则

2、《中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内容

劳动合同法被俗称为新“劳动法”。新“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以下内容:

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

第八章附则

总体上来说:《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在实际应用中两者还是存在希望为的别的

你说的新劳动法

其实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是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违约。。老的劳动法规定了其他的内容。。

新劳动法全文2017与以前有哪些区别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用人单位有自,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签订合同

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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