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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对于违建的认定 城市规划法对于违建的认定依据

《中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违章建筑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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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对于违建的认定 城市规划法对于违建的认定依据


规定里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城市和农村存在一个区别,即城市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六种处理手段。

而农村只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三种手段。

在城市建设执法实践中所指的违法建筑除了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用地建设的情况之外,主要是指一下9种建筑:

(1)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工程;

(2)应取得施工许可而未取得便施工,或虽有施工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工程;

(3)在批准期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等处擅自搭设的附属建筑物;

(5)未经批准在人行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搭建的固定售货亭等;

(6)未经批准占用过道、人行道、巷道、梯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

(7)私人在城市擅自占用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8)擅自善用城市绿化用地或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建成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9)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

扩展资料:

《中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参考资料:

违建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以下八种情形的建筑都属于违建。

1、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扩建的建筑。

3、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动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5、非法转让特区内已经城市化的居委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非法转让村民自用宅基地,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

6、在已经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场所用地、公共绿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7、虽为农村自用宅基地,或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但是违反了当地的城市规划,或者超过了当地的规定标准。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筑物。

【法律依据】:《中华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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