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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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0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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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
这是由于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与银监会发布2015年9月2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接连发了四个公告: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公告。与普通新三板股票相比,优先股具有如下特点(新三板融资定增上路演):《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明确,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优先股1)发行申请文件有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同时明确,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的适用范围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的适用范围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的适用范围
证券公司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证券经营服务能(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力继续增强
2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013年末,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15家(其中上市证券公司20家),期货公司156家,基金管理公司89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不含客户资产)1.52万亿元,期货公司总资产(不含客户资产)629.89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共管理1553只公募基金,基金总份额达3.12万亿份,基金净值约3万亿元。2016年末,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29家,新增14家(其中上市证券公司26家,新增6家)。期货公司149家,减少7家。基金管理公司108家,新增19家。2016年末,证券公司总资产(不含客户资产)4.37万亿元,比2013年底增加2.85万亿元,增长187.5%。期货公司总资产(不含客户权益)1097.06亿元,比2013年底增加467.17亿元,增长74%。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13家具有公募牌照的资产管理机构共管理公募基金9.16万亿元,比2013年底增加6.16万亿元。另外,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7433家,管理私募基金46505只;基金认缴规模10.24万亿元。
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继续完善
在新股发行上市体制改革方面,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完善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性文件,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完善股权激励的参与条件、实施程序、决策程序等相关规定,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加强事后监管、内部问责与监督处罚。
初步建立了场外市场制度规则体系,形成了以《证券法》《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为核心,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指引准则为具体内容的监管制度框架体系。同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及配套规定发布,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的兼并重组行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为私募基金建立起合格投资者标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发布后,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均可发行优先股,助力企业股份制改革,丰富可投资证券品种。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监管规则不断健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修订并实施3. 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了风险管理全覆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完成修订并发布,《货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投资者保护机制逐步完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发布,全面细化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情形,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围绕中者权益保护,提出了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中者知情权等九个方面的政策举措,有利于完善保护中者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提高投资者信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统一证券期货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强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构筑起投资者保护的道防线。
证券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2013年,由牵头,基本完成29个省(市、区)和5个单列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2016年共受理违法违规有效线索603件,启动调查551件,启动调查率达到%,创历史新高;新增立案案件302件,比前三年平均数量增长23%;新增涉外案件178件,同比增长24%;全年行政处罚决定数量和罚没款金额创历史新高,市场禁入人数达到历史峰值。在持续严打违法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纵市场的同时,继续保持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平稳运行。根据银行同签订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的备忘录》,双方保持沟通,在共同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监测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处置突发风险等方面继续开展合作。这些工作有效弥补了监管不足,维护了金融稳定。
为什么我国的上市公司一般都不发行优先股?
11.3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纵市场的行为。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1、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2、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3、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参考资料来源:
我国的上市公司一般都不发行优先股原因:优先股相当于举债集资。
上市公司已经上市了,已经有更好的融资途径,就不再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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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优先股,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
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有限表决权,对于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限财务管理中有严格限制,优先股东在一般股东大会中无表决权或限制表决权,或者缩减表决权,但当召开会议讨论与优先股股东利益有关的事项时,优先股东具有表决权。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优先股发行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的有关监管规定。
2、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优先股更象债券,它是按固定利率付给利息的(叫优先股股利),不管企业是否盈利,都必须按年付优先股股利。 优先股(Preferred Stock/Preferred Shares/Preference Shares)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发行普通股票是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基本方式,其优点主要有:
(1)能提高公司的信誉。发行股票筹集的是资金。普通股本和留存收益构成公司借入一切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资金,就可为债权人提供较大的损失保障。因而,发行股票筹资既可以提高公司的信用程度,又可为使用更多的债务资金提供有力的支持。
(2)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还。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是性资金,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可长期使用,能充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3)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公司有盈余,并且认为适合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公司盈余少,或虽有盈余但或者有有利的投资机会,就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
(4)筹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票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支付固定的利息,不存在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
发行股票筹资的缺点主要是:
(1)资本成本较高。一般来说,股票筹资的成本要大于债务资金,股票投资者要求有较高的报酬。而且股利要从税后利润中支付,而债务资金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另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也较高。
(2)容易分散控制权。当企业发行新股时,出售新股票,引进新股东,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分散。 另外,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净收益,从而可能引起股价的下跌。 相对股票筹资而言,债券筹资的优点有:资金成本较低;保证控制权;具有财务杠杆作用。缺点:筹资风险高;限制条件多;筹资额有限。 优先股(Preferred stock) ——股份公司发行的、优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收益和剩余财产的股票,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混合证券。
优点:
(2)可以避免使普通股权益得到稀释;
(3)可以避免类似于负债还本付息时集中的现象。
缺点:
(1)优先股股息得不到减税的好处;
(2)增加了公司的财务风险,从而提高了普通股的资本成本。
你好,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需要符合条件才可发行。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优先股还要支付固定股利,而国内的普通股几乎不需要支付什么股利,支付也是盈利的很小很小一部分,会有公司那么傻,去发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行优先股吗?
优先股的价值
0.14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优先股这件事,对于债券人来说,是最惊恐的。因为这是一个不带“债”字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具有股票的流动性加上债券的固定收益属性,股息率还能够超过同一发行人的信用债券利率,简直就是传统债券的天敌。
从发行人的角度来说,优先股发行不稀释现有权益持有者的投票权,通过付出一部分可以度量的对价,即可补充权益项。时下“两高一剩”和金融行业的各大国企,大股东没钱、杠杆高企、低价增发普通股又容易背负国有资产流失的骂名,优先股可谓一场及时雨。
但如果结合现有的类似产品发行状况,深入研究一下试点阶段优先股的管理办法,这个品种的吸引力可能就没有那么大了。
一、 优先股是否可以计入权益项?
顾名思义,优先股首先应该是一种权益类工具,发行优先股可以以债权融资的模式完成权益项的扩张
目前的办法和实际作来看,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一定会被计入负债,具体科目可能还需要与讨论决定。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则可以规避强制付息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条款,因此还是能够计入权益项的。
二、 作为一种融资手段的优先股不占成本优势
既然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仅能作为债权工具计入资产负债表,那么它作为融资手段的成本就极为重要了。由于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是股息累计、固定利率、严格不可转股的,因此其定价实际上与永续债一样,只是考虑到优先股的股息有可能因为可分配利润不足而出现递延,因此其定价只会更高。
作为一个纯粹从融资成本角度考虑的理性企业,传统的普通股增发明显更加具有成本优势。只有在非公开发行的模式下,某些具备转股条款的优先股,由于期权价值可以大大压缩股息率,对于发行人而言才具备财务上的比较优势。
三、 从投资的角度而言,优先股可能也近乎鸡肋
传统的固定收益类投资者无外乎几类:表内商业银行、表外影子银行(理财和同业)、保险、券商、基金和财务公司。
有哪些公司发行过优先股
6(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我国股票市场在创建初期确实有上市公司发行过优先股,最近有位深发展的股东号称手上的100股价值数千万元,其实他手上的是深发展发行的优先股,后来被回购了,也不具备普通股的拆分资格,所以最多也就是面额+利息对付给他。现在已经没有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而且对上市公司发现发行优先股也没有解禁。
据我所知,上市公司中应该没有发行过优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先股,只有普通股。
非上市公司就不清楚了。
优先股在应该是个别现象,没有普遍采用,上市公司更不会采用。
发行优先股最早是哪国
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优先股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2014年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优先股制度。市场对优先股这一新的融资方式充满期望,截至目前为止已有11家上市公司发布了优先股发行预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案。但是,从市场的反应来看,优先股却是叫好不叫座,优先股并未如预期那样得到市场的追捧。
优先股最早诞生于美国19世纪30年代,主要应用于建设的融资。优先股即拥有优先权的股票,这里的优先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分配利润的优先,另一个是在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的优先。通常优先股的股息率是固定的,所以优先股股利的支付一般不会受到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优先股的股东可以旱涝保收,如果公司经营亏损,无力支付股利,即使股息率有约定,优先股股东也有可能拿不到股利。优先股既然具有了这些方面的优先权,则其他权利便受到了限制,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能参与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而且,优先股的股东是不能退股的,只能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赎回(招股文件有规定的前提下)。所以优先股是一种介于普通股与债券之间的证券,既具有普通股的一些特点,又具有债券的一些特点,但又是和普通股、债券完全不同的一种证券。
优先股的种类?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你好,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由普通股以其可分配的股利来保证 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
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优先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股的分类如下:
1.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
2.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转换的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
3.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未给付的股息。
4.可回优先股与不可回优先股,可回优先股是允许发行该类股票的公司,按原来的价格再加上若干补偿金将已发生的优先股收回,以较低股利的股票来代替发生的。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优先股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一些专门想获取某些优先好处的投资者的需要,对优先股附加了很多定义,如可转换概念、优先概念、累计红利概念等。
主要分类有以下几种:
1.(股利)累积与非累积优先股
2.(分红)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4. 可收回优先股与不可收回优先股
目前的上市公司还没有一家发行优先股,因为的公司法没有规定优先股的相关条款。
优先股的种类较多,按分配股利来说,可分为累积优先股票、非累积优先股票、参与优先股票、非
参与优先股票。此外,还有可转换优先股票、可赎回优先股票、有投票权优先股票、浮动股利优先股票、分期优先股票等。
新三板优先股有哪些特点
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介绍,优先股与普通股是对“股东承担之风险和享有之权益的大小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优先股具体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据道可特律师介绍,优先股既具有股票的性质,又同时具有合同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证券。完成优先股发行的挂牌公司是中视文化,于 2016年3月23日获得股转系统批复。
道可特律师认为,选择优先股融资将使挂牌公司和投资者双赢。对于挂牌公司来说,由于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发行优先股能达到控制权不被稀释的目的,有利于其创始人和核心管理层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及决策经营,同时还能帮助企业顺利融到资,可谓一举两得。对投资者来说,持有优先股能获得稳定的收益,并且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优于普通股股东得到偿还,投资风险相对较小。
优先股的特点决定了以下四类公司适合发行优先股融资:一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二是资金需求量较大、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三是创业期、成长初期的公司,股票估值较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四是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
一是发行条件。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基本条件是:①合法规范经营;②公司治理机制健全;③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还对优先股发行规定了一些具体要求包括:①不存在该试点办法禁止发行优先股的情形;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等各项条款应当相同;③不得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④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⑤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⑥优先股面值为100元。
二是发行对象。发行人数上,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优先股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与发行普通股存在以下异:①发行人的董事、高管及其配偶可以认购本公司发行的普通股,但不能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②公司普通股东、核心员工不符合500万以上证券资产标准的,可以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普通股,但不能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优先股。
三是信息披露。发行优先股的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应当设专章披露优先股的相关情况;在日常信息披露中,涉及优先股付息、回售/赎回、转换、表决权恢复等特殊事项,应当发布专门的临时公告。
对于新三板优先股的未来,道可特律师预计,优先股作为股债混合工具,其风险收益特征介于债权和普通股权之间,而且设计灵活,给融资主体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将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优先股市场机会,促进交易活跃度。并且,鉴于优先股自身特点,将来有望吸引未上市城商行、农商行、保险公司,以及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大型非上市企业到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法律法规(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受到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但是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被立案的股票后果很吗?
如果选择优先股融资,道可特律师提醒挂牌企业有以下三点需要特别注意:被立案的股票后果一般会比较。
(1)发行公司认为优九股比债券的风险更小;1.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影响
综合类(18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的行政处罚。并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情形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2.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的行政处罚,或者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立案调查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3.对发行优先股的影响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受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立案调查,则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4.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下称“《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暂停审核。
根据《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的,终止审核,并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聘请的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的除外。
根据《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主体[1]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的,上述主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5.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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