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_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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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14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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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篡改、伪造、修改、销毁病历的处理办法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你对病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病历的相关 法律知识 。
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_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
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_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
医院篡改、伪造、修改、销毁病历的处理办法
在医疗的案件中,有时会发现医院对原始的病历进行篡改、伪造或者修改等情况,那医院如果出现上述行为会对整个案件以及对原告的赔偿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以及法律又有怎样的明确规定呢?
1、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是不是只要医院具有篡改、伪造或者修改病历等情形出现,医院就应该承担赔偿呢?对于这一点,我国的法律与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到现在为止只有市高级与广东省高级在其各自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
《市高级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者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也可以通过咨询专家等 方法 加以确定。”;
以及《广东省高级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当事人遗失、隐匿、涂改、伪造毁损病历资料或者以其他不正方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高院与广东省高院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均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医院的篡改病历等行为确实导致了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关系不明或者无法认定的。即并不是只要医院具有修改病历等行为就必然产生赔偿结果,笔者在处理医疗案件中,经常碰到当事人具有这样的误解。
2、医院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到底在医疗赔偿案件中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我们首先看一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举证倒置。
因此当患者在医院治疗时出现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时,患者就可以向提起医疗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害后果,并且我们的法律要求的是只要患者能够提供出受到损害的结果就可以,就完成了举证。
然后再由医院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交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要想提供出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只能通过病历,也就是说只能通过提交病历来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院提供的原始病历出现伪造、篡改、等情况时,那原告一般是不会认可其病历的。当然根据医院所提供的病历医学会所做的医疗鉴定以及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结果,原告一般也不会认可。
所以,大家不难看出病历对于整个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至关重要性。因此如果医院真的出现了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一般在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两种情况:
1、篡改、伪造病历之处基本上不违反《中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中华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只是在一些细枝末节上的修改的话,一般不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如果原告及其律师继续固执的在细枝末节上下功夫并且由此便不承认此病历以及不承认根据此病历做的医疗鉴定结果的话,那么原告最终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医院提供了病历完成了其应尽的举证,虽然病历有篡改、伪造之处,但是由于其病历并没有明显违反《中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中华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规定,所以其病历基本上完成了其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
而在此情况下原告坚持不承认病历或者坚持不承认根据病历所做的医疗鉴定的话,那么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了。
2、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中华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规定,原告便可以坚决的否认医院所提供的病历,并且坚决的否认据此病历所做的医疗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因为虽然医院提供了其病历,但是其病历却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没有完成举证,应该视为举证不能,由医院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综上,当医院在医疗赔偿案件中一旦出现伪造、篡改病历等情况,原告及其律师不要盲目的做出决定,要把握好情况与度,尽量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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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的作用
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 总结 ,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的法律依据,是的宝贵财富。为此,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严谨、一丝不苟。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1、医疗:病历既是确定诊断、进行治疗、落实预防 措施 的资料,又是医务人员诊治疾病水平评估的依据,也是患者再次患病时诊断与治疗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临床病历回顾,可以从中汲取 经验 、教训,改进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2、教学:病历是教学的宝贵资料,是最生动的教材。通过病历的书写与阅读,可以使所学的医学理论和医疗实践密切结合起来,巩固所学知识,开阔视野,培养医务人员和医学生的 逻辑思维 能力及严谨的医疗作风。
3、科研:病历是临床研究的主要素材。通过临床病历总结分析,寻求疾病发生、发展、治疗转归的客观规律及内在联系,研究临床治疗、预防措施与疾病、康复的关系,发现筛选新
的医疗技术和物,推动医学不断发展。
4、医院管理:大量的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客观地反映出医院工作状况、技术素质、医疗质量、管理措施、医德医风等医院管理水平。病历中的许多素材是卫生统计的重要指标。因此,检查病历、分析病历,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了解医院工作状态、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5、防病:通过对病历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临床医务人员贯彻“预防”原则,防病防残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与发展情况,为控制和落实预防措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提供依据。
6、法律:病历是处理医疗、医疗的法律依据。因此,病历是有效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和经济秩序,适应特色发展要求,弘扬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卫生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 医疗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组织 医疗 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医院出的报告法律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是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涂改病例行为破坏了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违反《医疗处理条例》、《中华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因此涂改病历是一种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不管其涂改病历的目的是什么,医方都应当都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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